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號原 告 庚○○
壬○○辛○○己○○丙○○乙○○戊○○丁○○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號原 告 庚○○
壬○○辛○○己○○丙○○乙○○戊○○丁○○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