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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8號原 告 丁○○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複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上午10時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高敏俐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婉伶

裁判日期:201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