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2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被 告 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紹良正律師」記載,應更正為「邵良正律師」、主文欄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