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3號原 告 漪藝浲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龍浩興業有限公司
10號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乙○○
6巷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