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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財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7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甲○○關 係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楊春美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丁○○律師(男,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為被繼承人丙○○(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7年2月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於新竹市○區○○路三段335巷1弄14號5樓)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債務人丙○○於民國95年 9月5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借款新台幣(下同)490萬元,並以三筆土地設定抵押擔保債權。惟被繼承人丙○○於97年2月7日死亡,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於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以利後續財產之處理。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8條定有明文。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於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者,準用上開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此觀同法第1176條第6項之規定意旨亦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丙○○之個人基本資料、本院97年度繼字第132 號丙○○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卷宗乙宗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

(二)被繼承人丙○○之第一、二及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所遺財產僅有土地三筆,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考,而被繼承人丙○○除積欠聲請人債務本金490 萬外,另尚積欠關係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38萬5,851 元,業據聲請人及關係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到庭陳述明確,且有關係人復提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附分配表一件附卷可稽。至聲請人雖聲請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惟因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僅有土地三筆,除積欠聲請人及關係人上開債務外,尚有積欠訴外人李明宗66萬元,此有上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附分配表記載可稽,則被繼承人之財產變賣清償欠款後,所餘金額得否清償其遺債之情形,既有不明,則國庫對其遺產似無民法第1185條之期待利益,而國有財產局乃公務機關,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綜理國有財產事務,執行事務所需預算為全國人民納稅所得,倘顯無遺產可歸屬國庫,自不宜指定國有財產局為管理人,以避免其代管私人遺產之管理費用無法由被繼承人遺產歸墊,導致利用全民資源負擔個人私務之支出,不符社會公平原則,是聲請人另聲請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尚有未洽。本院綜觀上情,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新竹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律師,經該會以函覆本院參考律師名單,丁○○律師為該律師公會所提供之律師,又經本院依職權詢問丁○○律師之意願,亦願處理本案,茲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亦較可避免債權人債權追索困難之缺失,爰指定丁○○律師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四、另依民法第548 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依上開規定,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依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尚不得請求報酬,待日後遺產管理之事務處理完畢,履行報告義務後,遺產管理人得再就勞務付出之程度請求相當之報酬金額,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