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甲○○
119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確認受領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4,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