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執字第2號抗 告 人 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9年度勞執字第2 號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