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聲 請 人 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鄔宗明共同代理人 李訓平相 對 人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陳文炯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文炯會計師(住臺北市○○區○○○路○○號五樓之一)為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指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是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於公司董事因事實(死亡)或法律(辭職或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且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復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即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已於民國98年6月29日屆滿,經濟部曾於99年1月21日發函相對人應於99年6月30日前改選完成,逾期則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證物2)。相對人董事會已定99年6月28日召開股東常會,進行所有董事及監察人改選(證物3),詎料相對人董事所代表法人青山國際生技醫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美國AdvancedPharmaceutical Nanotech L.L.C.未將所擁有之全部股權參與簽到出席該股東常會,當日出席股權僅28,621,199股(證物4),占總股權44.18%(證物5),致當日之股東常會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流會,使早已屆期之董監事無法改選,則原董事會各董事之任期即已因任期屆滿而當然解任,自無從再行使董事會職權,自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又相對人原任董事於98年8月13日起迄今,故意不依租賃契約繳交每月新臺幣(下同)84萬元租金予永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累計欠租已逾750萬元,造成相對人所擁有機器、生財設備遭永晟公司及其他債權人查封,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傷害(證物6);相對人與先進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簽有產品總經銷合約書(證物7),不得無故斷貨或延期發貨,相對人卻於99年4月30日突發函先進國際生技公司無預警停工,造成先進國際生技公司及其經銷商在商譽及財務上損失,導致先進國際生技公司向相對人求償(證物8);相對人董事拒付部分員工資遣費、水電費,已遭斷水斷電(證物9、證物10);相對人今年所聘請之謝萬華會計師,因相對人財物報表部分數額無法有效合理確認存在發生,致無法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之簽證(證物11)。是原任董事於本次股東會改選前,早已怠於行使職務,長久廢弛公司業務,公司完全無法正常運作,不僅已嚴重違反正常藥廠及公司之經營原則,更致生諸多違約情事,損及公司利益,侵害全體股東權益,原任董事更因任期屆滿而當然解任(證物14),相對人之董事會顯有未能行使職務之情事,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聲請本院選派臨時管理人暫代公司處理相關業務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為相對人之股東,前者持股500萬股,後者持股6,372,769股,合計持股11,372,769股,有證物1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已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6,520萬股之17.44%,故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無訛。
(二)相對人之全體董監事任期已於98年6月29日屆滿而未改選,由經濟部於99年1月21日發函命相對人應於99年6月30日前改選完成,並依法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則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又截至99年6月30日止,相對人尚未依法完成董事、監察人之改選,其董事、監察人職務已當然解任等情,有證物1及證物13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證物2及證物14經濟部函文附卷可稽,即相對人之全體董事因任期屆滿而未改選,經主管機關限期令相對人改選,屆期仍不改選,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自限期屆滿時即自99年7月1日起,相對人之全體董事已當然解任,足認其董事會已不能行使職權。
(三)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相對人積欠永晟公司租金、對先進國際生技公司無預警停工、拒付部分員工資遣費、拒付水電費、98年度財務報表部分數額無法有效合理確認存在發生等情事,業據其提出證物6永晟公司對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狀(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顯示永晟公司與相對人確因給付租金、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本院訴訟中)、證物8先進國際生技公司寄送相對人之存證信函(表明接獲相對人99年4月30日函件無預警停工,限期商議賠償事宜)及相對人98年4月30日函(載明預期於99年5月20日全面停工停止生產)、證物9相對人之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載明因不可抗力停工一個月以上,將公司同仁全數資遣)、新竹縣政府99年5月18日函(表明相對人與羅碧珠等8人間因資遣費等問題引起勞資爭議,勞方業已申請調解)、證物10自來水公司收費一覽表(顯示相對人遭停水處分)、用電收據(顯示相對人於99年5月至7月間未繳電費)及證物11萬鑫會計師事務所99年6月22日函(表明因相對人財務報表部分數額無法有效合理確認存在發生,致無法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簽證)等文件為佐,應認相對人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已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則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應屬有據。
(四)聲請人原建請選任洪惠滿女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惟查,洪惠滿現任優質奈米品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而該公司與相對人間現仍因給付租金、假扣押等事件而於本院爭訟中,且洪惠滿本人亦與相對人間曾有本票之債權債務關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結果等文件足憑,如允其擔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恐有利害衝突之虞,尚有未洽。本院斟酌相對人公司之帳目不清、財務困境等情狀,其臨時管理人需求法律以外之財務、會計專長,而陳文炯會計師目前擔任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公益信託王長庚社會福利基金會信託監察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永久會員以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選派檢查人等職務與如附件一所示之學經歷,應能本於專業知識適時維護、保障相對人公司與全體股東之權益(比之相對人原董事鄭國樑所建請之鄭文玲律師僅具備法律專業,更符合相對人公司之需求),且經陳文炯會計師函覆本院表示願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是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選派陳文炯會計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