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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司司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呈報滬康奈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最新之股東名冊。

三、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

四、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五、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通知各股東可查閱之資料。

六、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會議記錄及簽到資料。

七、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八、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九、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