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51號聲 請 人 甲○○(即美商渥夫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完結美商渥夫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美商渥夫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依法向鈞院聲報就任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而聲請延展清算期間,經鈞院以98年度司司字第28號裁定延長,惟仍未能於民國(下同)99年5月31日完結清算,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至99年11月30日等語。
三、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8號、98年度司司字第28號卷審核無誤,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99年11月30日完結美商渥夫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