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聲 請 人 戊○○○○○○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代 理 人 丙○○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代 理 人 己○○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代 理 人 乙○○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債 權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分別於99年5月4日、99年7月27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否決,其所表達之意見為:債務人還款比例26.71%過低、債務人仍有工作能力,應積極增加收入來源並減少支出以清償債務等語。
三、惟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提出任職之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98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在卷足憑。債務人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26,500元,債務人有二個分別唸國中、國小之小孩(有二位扶養義務人)須扶養,因債務人目前獨立扶養小孩,債務人領有低收入戶兒童津貼每人1,400元(可領至小孩18歲),債務人為增加收入選擇上晚班,每月收入連同年終獎金、加班,依98年薪資所得計算平均月入為29,300元,加計扶養一位扶養親屬可領津貼1,400元,合計收入30,700元。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於每月所得30,700元中提出11,000元清償債務,其與受扶養人每月之生活支出為19,700元,平均每人之生活費為9,850元,與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相當,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期為8年,足認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依此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亦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認其更生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