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催字第151號聲 請 人 金納德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金賴花蘭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金賴花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市○○路○ 段○○○ 巷○ 弄○○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金賴花蘭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金賴花蘭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金賴花蘭為聲請人之母,於民國(下同)75年7 月19日離境,嗣後音信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0年,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金賴花蘭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證,聲請人金納德到庭陳稱相對人去美國前兩年還有聯絡,後來就沒有聯繫等語,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子金納智到庭證述快上小學二年級後,相對人又去美國,後來不記得見過母親等語(見99年度司財管字第35號99年10月11日訊問筆錄),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改任財產管理人全卷查閱無訛,且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金賴花蘭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勞保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均無所獲,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勞工保險局99年11月15日保承資字第09910478860 號函檢附投保資料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1月15日健保桃字第0993062444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11月11日移署資處雅字第0990164816號函所附入出國日期記錄等資料在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公告方法)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除權判決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