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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8號聲 請 人 乙○○○○○○即 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81年度全字第63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81年度全字第63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137,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查封在案,聲請人亦提供反擔保金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惟相對人上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1年度全字第630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於8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聲請人給付之情,亦經本院調取本院81年度竹簡字第530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判決原本查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日期:201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