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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甲○○即 債務人相 對 人 品岱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裁全字第39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之規定,可知係限於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本案訴訟尚未繫屬者,法院始得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提起本案訴訟,苟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39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相對人亦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由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501號實施強制執行中。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相對人所請於法尚有可議,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本院假扣押,經本院以98年度司裁全字第395號假扣押裁定,准許於相對人供擔保新台幣200,000元情況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在2,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之情,固據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395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惟查,相對人就其聲請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已於99年1月29日向本院對本件之聲請人提起訴訟,目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重訴字第15號事件受理中之情,已據調取本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5號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故本案請求業已訴訟繫屬,相對人並無迄未起訴之情形,則參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日期:201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