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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丙○○即 債務人相 對 人 戊○○○即 債權人相 對 人 丁○○即 債權人相 對 人 乙○○即 債權人相 對 人 甲○○即 債權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丁○○、乙○○、甲○○間95年度裁全字第2998、2999、2995、302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戊○○○、丁○○、乙○○、甲○○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會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分別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998、2999、2995、3025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998、2999、2995、3025號假扣押事件(含97年度執全字第1560、1558、1561、1589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相對人戊○○○、丁○○雖曾分別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然嗣後均撤回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訴字第500、472號卷宗查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日期:201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