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73號聲 請 人 丁○○即 債務人相 對 人 乙○○即 債權人相 對 人 甲○○即 債權人相 對 人 丙○○即 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裁全字第16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6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相對人亦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查封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因聲請人並未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相對人遽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自有未當,為使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早日釐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6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於99年6月29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對相對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並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9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