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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60號聲 請 人 乙○○即 債務人相 對 人 甲○○即 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30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30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相對人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162號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不動產在案。但相對人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30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於民國9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並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74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日期:20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