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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97號聲 請 人 范坤炎即 債務人聲 請 人 彭淑玲即 債務人相 對 人 科騰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裁全字第55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財產,經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5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相對人業已聲請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之行為,實已妨害聲請人之信用甚鉅,抑且造成聲請人生活上之重大不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59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17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日期:201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