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司財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2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98年1月3日死亡,最後住所地為新竹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惟乙○○於98年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致聲請人無法行使債權,為此聲請鈞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9月23日新院雲98司執聲賢字第2706號函、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查封登記書、本院98年12月18日新院雲98司執賢字第8449號債權憑證、本院98年10月6日新院雲97執賢字第2227號債權憑證、本院97年3月20日新院雲97執賢字第2228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觀諸前開規定,必無人繼承,且無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始有聲請法院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另一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8年11月11日另案向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於98年12月23日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裁定指定龍其祥律師(住新竹市○○街○○○號)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並已確定在案,本院並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職是,聲請人重複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