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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司養聲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乙○○聲 請 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簽章。

㈡補正收養契約書狀末被收養人丙○○簽章。

㈡提出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收養契約書。

㈢提出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被收養人及其父親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㈣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被收養人丙○○之父親同意被收養人出養予收養人乙○○之證明。

㈤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收養符合越南國法律證明及中文譯本。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4 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