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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司養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乙○○

丙○○丁○○上 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戊○○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第四項第二行關於「有父母及弟妹共同生活」之記載,應更正為「有父母及兄姊共同生活」。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