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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司養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丁○○

乙○○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丙○○

戊○○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79條第1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丁○○、乙○○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一段58號,此觀聲請狀上所載之地址甚明,另聲請人即收養人丁○○、乙○○設籍於台北市○○區○○里○鄰○○街○段○○巷○○號7樓之7,亦有戶籍謄本乙件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