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收養 人 丙○○
甲○○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阮宇龍 民國92年.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阮宇龍之姓名及法定代理人乙○○簽章。
(二)補正收養子女契約書末聲請人即收養人丙○○姓名及其簽章。
(三)補正聲請人即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四)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被收養人父父親同意被收養人出養予收養人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收養符合越南國法律證明及中文譯本。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4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