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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司養聲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戊○○

乙○○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丙○○

丁○○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二、第一行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理由欄三、(一)、第三行暨第四行「父戊○○」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父賴傳焜」暨「父賴傳焜」。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