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即 收養 人 朱李立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阮國山法定代理人 陳美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被收養人阮國山之父母業已離婚,應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被收養人阮國山之親權由陳美香行使之證明文件。
(二)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收養符合越南國法律證明及中文譯本。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4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前。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