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9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律師被 告 富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另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位於台南縣境內,且依兩造所簽立之工程合約書第十二條第二項係約定,於兩造遇有爭執時,雙方已合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