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間因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六十七號返還補助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3,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六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