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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 告 龍原湖原 告 龍鏡泉被 告 龍正峰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現耕繼承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確認現耕繼承人
裁判日期:201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