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勞簡字第18號原 告 梁至佑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被 告 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鴻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勞簡字第18號原 告 梁至佑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被 告 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鴻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