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梁至佑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被 告 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國慶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鄧國慶為被告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趙鴻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訴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其所列之被告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趙鴻毅,惟被告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00 年1 月11日變更為鄧國慶,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參,依前揭說明,即應由鄧國慶為被告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茲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裁定命鄧國慶為被告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趙鴻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