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勞簡字第18號原 告 梁至佑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被 告 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國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趙鴻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捷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國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