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竹小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51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甲000000000間因99年度竹小字第51號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