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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竹小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73號原 告 丙○○被 告 元培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勵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林進財」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給付獎勵金
裁判日期:201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