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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竹簡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2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秋鈴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德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玲、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林森分公司間,因99年度竹簡字第274 號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5,1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裁判日期:2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