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461號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訴訟代理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處長
莊明松複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林瑩姮律師賴一帆律師被 告 吳榮宗
吳榮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告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所管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