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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簡上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甲○○特別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王銘勇

法官 吳靜怡法官 梁智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裁判日期:201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