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繕本逕送對造)。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記載詳如附件所示之上訴理由書及繕本(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汪 銘 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嚴 翠 意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