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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王冠瑋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75條亦有明文,依同法第319 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準用之。而與他公司合併,乃股份有限公司應予解散事由之一,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依法不須進行清算程序,其法人人格即已消滅,僅形式上須經解散登記而已(公司法第315 條、第24條參照)。再,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另,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裁定收買份價格事件,對已消滅之易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聲請,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並補正易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具有法人格,逾期不補繳並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翠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裁判日期:201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