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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裁判日期:201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