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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郎即虛室亦白室內建築研究室間返還超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超收款
裁判日期:201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