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藝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警察局間返還逾期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壹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叁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