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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大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大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乙○○請求移交印鑑章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苗栗縣○○鎮○○段海口小段第316建號建物房屋課稅現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移交印鑑章等
裁判日期:20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