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己○○、戊○○、乙○○、甲○○間確認共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