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32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乙○○、被告甲○○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區○○路○○○號12樓之4土地登記謄本、建物房屋課稅現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