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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32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乙○○、被告甲○○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區○○路○○○號12樓之4土地登記謄本、建物房屋課稅現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1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