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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甲○○、乙○○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