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美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間返還無因管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壹仟貳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