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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李益強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複 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戴愛芬律師被 告 威控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立威投資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應補正「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