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 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移交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明枝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