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 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移交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撤回部分起訴,重新核定並命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鄭明枝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