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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2號反 訴原告 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文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複 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間反訴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前段規定,應以地上權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為地上權登記之標的為新竹市○○段○○○ ○號中之297 平方公尺土地,而本訴原告就上開標的自民國99年起之租金,係以每年新臺幣(下同)196,911 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本院認本、反訴計算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標準應同一,故依此租金標準之十五倍計算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993,6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裁判日期:2011-04-14